讯 天津日报记者 张鸣岐 近日,天津市环境保护局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、天津市公安局、天津市司法局五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今后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五部门将联合开展相关工作。
据了解,五部门建立了包括联席会议制度、联络员制度、联合办案制度在内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,做到依法依规及时移送、及时审查立案,依法强化法律监督、审判严惩环境污染犯罪。
在认定违法事实程序中,对主观故意、不经过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、外环境超标、稀释废水、“重金属”范围、危险废物、污染物排放量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,以《环境保护法》等有关法律为依据,统一法律适用,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。
在认定责任人的程序中,明确重点打击对象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以及操作人员或者普通执行人员要分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在合理选择取样点位的程序中,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,现场无污染物排放、稀释排放污染物、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、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污染物、排放重金属污染物、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等6种情形确定的采样点位,其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。
同时,在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时,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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